人才引进规定服务期是什么意思-陕西贝尔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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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是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工作的一个时间期限。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约定服务期;
这种培训一般都是单位请外人进行的,本单位搞的岗前培训一般都不属于?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依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也就是说,工作时间越长,需要赔偿的违约金就变得越少。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是现代企业的普遍做法;
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防止劳动者通过专门培训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后“跳槽”以获得更高的收入,《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服务期。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
只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受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

关于接受培训的职工签订服务期的年限,《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应当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
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第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服务时间(servicetime)是指旅社、饭店、酒楼、宾馆等服务行业从开店到闭店的整个营业时间。
也指何时开店、何时闭店、何时休店的三个时点数;

服务时间的判定与旅客的活动规律是否相适应,对旅客的心理有一定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直接影响是指旅客对服务时间的心理感受。

若服务时间与旅客的消费时间基本协调,即服务时间和消费时问并存于一个阶段,且起始点和终结点差异不大,则旅客会感到便利和满意。
若服务时间和消费时间有冲突,即在一个时间阶段中不相吻合,且起始点和终结点相差甚远,则旅客会感到不便和失望;
保险期限:也称保险期间?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约定的保险事故负保险责任,这一约定时间就成为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也称“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起讫时间。

由于保险期限一方面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之一,另一方面又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责任期限,所以,它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
对于具体的起讫时间,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中国目前的保险条款通常规定保险期限为约定起保日的零时开始到约定期满日24小时止。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期限与一般合同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的期限不同,保险人实际履行赔付义务可能不在保险期限内?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计算方法:1、用年、月计算;
如财产保险一般为1年,期满后可以再续订合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有5年、10年、20年、30年等?
2、以某一事件的始末为保险期限?
如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有可能以一个航程为保险期限,而建筑安装工程则以工程施工日至预约验收日为保险期限。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前述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
体现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关于服务期的年限,在立法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约定服务期限制了劳动者自由流动,对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有影响,要有公共政策手段配合,做出限制,不能任由双方约定,如法律应当规定服务期最长不能超过几年;
另一种意见认为,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
只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符合一定条件,接受培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否则,就有义务承担赔偿培训费用的责任,只是按比例递减而已;
所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后的服务期!
本条没有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
应当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1.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析,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义务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履行的服务期义务是相对应的,该规定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
2.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
用人单位使用法定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3.对用人单位来说,只有在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之外,又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4.对劳动者来说,如果所在单位拿出专门资金对其进行培训,劳动者就有义务向单位作出自己更多的贡献,双方对此既然有约定,双方就应当遵守约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5.法律对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是有规定的,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一)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同时,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
由各地方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比较好操作!
(二)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
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以免一个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甚至参加一个普通的会议、上个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条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
(三)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有的反映,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因某个项目或者某种技术革新,给员工提供费用较大的培训,但脱产时间一般不会很长,更多的采取非脱产方式的专业技术培训;
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必须脱产培训一定时间以上,才能约定服务期,许多接受培训的劳动者不履行约定的服务期而离职,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的损失,这样规定,表面上看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培训利益,实际上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培训上产生顾虑,不利于劳动者的发展;

一般情况下,越是不可或缺的人才,单位越不可能使其脱产培训很长时间,而只能采用非脱产的方式。
总之,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投入并导致劳动者获得利益。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它待遇,使劳动者学到了本事!
同时,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为单位提供约定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

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大体平衡双方利益。

规定服务期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由于用人单位通过出资培训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具有与用人单位谈判的能力。

如果他们觉得有利可图就签。
在这一前提下,应当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特殊待遇,同时允许企业获得相应权利,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鼓励其加大对劳动者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力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约定违约金,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

体现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

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在立法过程中,多数意见主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予以限制。
至于具体措施,有的主张单一的总金额限制,如用人单位实际为劳动者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市场价值功或劳动者年度工资收入;
有的主张比例限制,如劳动者年度工资收入的百分比或用人单位实际为劳动者提供的特殊待遇的市场价值的百分比?
也有意见认为,由于用人单位通过出资培训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具有与用人单位谈判的能力,对服务期的违约金没有必要统一规定,交由双方具体约定,只要不违反民法通则和劳动法规定即可;

第三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出资培训等特殊待遇后违约辞职,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依法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用、生产经营损失、其它约定的赔偿费用,没有必要规定违约金责任。
否则,违约金责任就带有惩戒性质,不具有补偿性质!
本条第二款中规定,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体现了劳动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